(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以后,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粮食仓储的全程规范化操作。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创造良好的储粮条件。采取推广典型经验、技术交流、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