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应急发[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应急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10-65292218,传真:65292245,电子邮件地址:cnmrcc@mot.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2.值班信息报送格式(略)
附件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