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委〔2010〕2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
(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
(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