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文化出口的政策。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文化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参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境外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重点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和出版活动。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的支持文化企业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三)提供金融支持。
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文化企业的融资支持。根据实际需求做好贷款投放,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加强文化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如版权、商标权)价值评估体系,制定有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和抵(质)押登记、交易平台。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债权、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担保方式,增强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
多方面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金融机构以投资参股等形式支持文化出口。全方位做好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和发展境外业务的金融咨询、金融理财和进出口收付汇等贸易融资服务。
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根据我国文化出口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不断扩大支持规模,为文化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风险保障、融资便利、资信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四)提高出口便利化水平。
海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为文化产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为境内文化企业出境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以及境外文化企业来华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