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
《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
《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
《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