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水规计[2010]34号 2010年1月28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现将《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系统的一件大事。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重要决定,对于夯实水利管理基础,摸清水利发展状况,谋划水利长远发展,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普查的重大意义,抓紧组织学习,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水利部门、基层水利单位和广大水利工作者。在2010年2月底之前,各级水利部门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成《通知》的逐级转发工作。
二、加强领导,尽快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的组织机构。目前,国务院已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按照《通知》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抓紧做好部门沟通协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门负责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力争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普查组织机构的组建工作。各流域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区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订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在国家普查总体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本流域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四、科学测算,确保普查经费落实和足额到位。根据《通知》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经费分担原则(相关文件另行印发),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水利普查的地方经费需求,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对普查工作的支持,主动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所需经费分年度列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