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