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第9号)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