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单证合并后,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单号,由《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申报号码、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代替。
第十四条 申报号码/核销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具体构成是:6位地区代码+4位金融机构代码+2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位汇出日期+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境外汇款申请书业务流水码为a001→a999→b001→…d999,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业务流水码为e001→e999→h001→h999。
境内汇款申请书业务流水码为 001a→999a→001b→…999j;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业务流水码为001k→999l→…999t。
第十五条 银行须认真审核进口单位填写的付汇凭证,严格准确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付款是否如实申报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最迟装运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合同和发票等要素是否与商业单证相符等,并如实填写付汇凭证中应由银行填写的部分。
第十六条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款,银行应规范填写相应核销专用信息。“本次核注金额”应小于等于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若有多张报关单,相应报关单栏不够填写的,可附清单,其“本次核注金额”累计之和应小于等于交易编码为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总额。
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
第十七条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自动核销时,审核相关有效商业单证后,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以及《进口付汇备案表》上加盖“xx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
第十八条 银行应在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银行留存联”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退还进口单位,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第十九条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所有进口付汇核销信息,特别是境内付款信息,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和传送,确保进口付汇电子信息与纸质付汇凭证一致。
第二十条 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及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以确保进口核销数据准确无误。否则将按违规登记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属“进口核销项下付款”的业务,银行应将付款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装订成册,按周报所在地外汇局,并做好付汇凭证签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境内收入)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章。
第二十三条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上线后,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需每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下载进口付汇数据。
第二十四条 上线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仍分别保留在原服务器中。对于市级服务器中保留的进口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仍需进行核销、催核等日常管理,并按月向省级服务器报送电子报表。
第二十五条 单证合并后,外汇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以“申报号码和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单证合并前发生的进口付汇数据,仍按“核销单编号”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付汇凭证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银行报送的电子信息有误时,外汇局可以凭纸质付汇凭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通知银行和相关部门。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付汇凭证中“交易编码”栏涉及到多种交易性质的,外汇局要重点审核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涉及的“交易编码”栏中的金额、币种,并依据相关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只有“基础信息”,无“申报信息”或“核销信息”的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须及时督促银行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核销人员如需对货到汇款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的“报关日期”项录为该笔付汇数据的付汇日期。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 未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审核付汇凭证,造成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信息错误、遗失的;
(二) 误报、谎报、瞒报、迟报付汇凭证以及电子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