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银行应当制作《涉外收入统计表》,并录入(或导入)旧版系统中。
5.外汇金宏系统暂停使用后,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将无法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直接打印。因此,各银行应当保留其通过自身系统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的功能,或者通过手工填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6.外汇金宏系统故障消除后,外汇局应当于第二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恢复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关闭旧版系统。
(三)应急预案三
如果无法启动应急预案二,即旧版系统也发生故障,导致银行无法通过旧版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则外汇局应要求银行妥善留存纸质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暂不录入系统。旧版系统或外汇金宏系统恢复后,外汇局应通知银行在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报送。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一)对于因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存在问题而导致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导入金宏工程外汇金宏系统并报送外汇局的,该银行应向外汇局报告,由外汇局启动应急预案一。
(二)对于因外汇金宏系统存在问题而导致各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报送新业务数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发文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二。
(三)如在应急预案二的情况下,旧版系统也发生故障,外汇局应启用应急预案三。
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后续处理
(一)对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存在问题,银行应当尽快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将问题解决时间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因外汇金宏系统或旧版系统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统一负责尽快解决。
(三)启用应急预案的相应故障消除后,外汇局应通知银行解除相应的应急措施。
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略)
附件4:
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公布)、《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现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将被《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以及《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付汇凭证”)取代,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依据上述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所有单位,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离岸账户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向境内转出方支付进口商品货款(以下简称境内付款),应当按照本规程填写付汇凭证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条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要求,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间接申报的系统。
第五条 付汇凭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的凭证。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
第六条 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向境外支付贸易进口货款时,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于境内付款,进口单位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进口单位办理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准确填写付汇凭证中相关信息,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必须选择“是”;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第八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
第九条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优先、金额从大的原则”,即无论货物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首先填写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编码及相应金额;对于一笔货物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第十条 进口单位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汇款”、“退汇” (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及“其他”交易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预录入编号。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必须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第十二条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45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见附件4.1),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