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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失效]


  二、业务切换信息反馈机制

  (一)问题和情况反馈制度

  1.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业务切换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

  2.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当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总结外汇金宏系统以及相应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反映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二)数据核对和质量评估

  1.各分支局应当对辖内试点银行基础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进行评估,以检验银行的接口程序;对业务切换后试点银行数据报送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持续的关注。

  2.数据质量评估

  各分支局应当根据2008年同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情况,按旬对辖内试点银行在业务切换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填写数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1),并由各分局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数据同比差异较大的,应当查找并分析原因。

  附件1.1:
  数据质量评估表

  评估数据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分支局:

┌───────┬───────────┬───────────┬───────────┐
│  评估对象  │    去年同期    │    今年同期    │    今年同期    │
│ (辖内银行) │   (旧版系统)   │ (金宏系统银行版) │ (金宏系统外汇局版) │
│       ├─────┬─────┼─────┬─────┼─────┬─────┤
│       │  笔数  │金额(千美│  笔数  │金额(千美│  笔数  │金额(千美│
│       │     │  元)  │     │  元)  │     │  元)  │
├───────┼─────┼─────┼─────┼─────┼─────┼─────┤
│a银行     │     │     │     │     │     │     │
├───────┼─────┼─────┼─────┼─────┼─────┼─────┤
│b银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复核:

  注:

  1.本表中的笔数和金额是指指定时间段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总笔数和总金额。

  2.去年同期(旧版系统)笔数或金额与今年同期(金宏系统外汇局版)存在差异超过合理幅度,外汇局应向该银行了解情况。

  3.今年同期(金宏系统银行版)笔数或金额与今年同期(金宏系统外汇局版)存在差异,外汇局应逐笔核对并查找原因。

  附件2:
  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

  在试点过程中,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进出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人员要求

  应急预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金宏系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外汇金宏系统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如果外汇金宏系统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银行的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外汇局,或者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导致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接口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基础数据,外汇局和银行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应急预案一:如果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导致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接口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基础数据,则银行应当向外汇局报告,由外汇局开放外汇金宏系统基础信息手工录入功能后,银行应将新业务数据手工录入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中。

  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故障消除后,应当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由外汇局关闭外汇金宏系统基础信息手工录入功能,银行恢复通过接口程序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业务数据。

  (二)应急预案二:如果外汇金宏系统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银行的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外汇局,则外汇局应当暂停外汇金宏系统,通知银行重新启用旧版系统。

  1.银行应暂停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新业务数据,重新启用旧版系统,将尚未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旧版系统(已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需要录入旧版系统),并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办理。

  2.客户在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办理新业务时,应当填写新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客户,还应同时另行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中的附件2.1《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附件2.2《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和附件2.3《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新旧对照)》,将客户填写的新版凭证中的收支信息录入到旧版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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