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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二)争取建设投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点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保障示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优惠措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发挥示范作用。将示范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点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围服务组织的发展。

  三、 宣传推广

  (一)组织报审方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等农机化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组织申报,填写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全国农机大户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3)和全国农机维修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4),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

  (二)示范建设期限。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大户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由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审定,示范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三)总结推广经验。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点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完成农业部安排的农机化信息采集任务,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广,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联系人:刘晶,电话:010-59191605,传真:010-59193308,E-Mail:njhjgc@agri.gov.cn.

  附件:1. 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申报表

  3.全国农机大户示范点申报表

  4.全国农机维修示范点申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名 额 分 配 表

 

农机专业合作社

示 范 点

农 机 大 户

示 范 点

农 机 维 修

示 范 点

全国总计

200

200

100

北京

2

2

1

天津

2

2

1

河北

6

8

4

山西

8

8

4

内蒙

8

9

3

辽宁

6

9

3

吉林

6

9

3

黑龙江

17

11

5

上海

2

2

1

江苏

14

11

5

浙江

10

9

2

安徽

8

9

5

福建

4

4

2

江西

4

5

5

山东

17

11

7

河南

17

11

7

湖北

8

7

3

湖南

8

7

3

广东

5

4

3

广西

5

4

2

海南

2

2

1

重庆

4

2

2

四川

6

6

5

贵州

4

3

3

云南

2

4

3

陕西

5

7

4

甘肃

4

4

3

青海

2

2

1

宁夏

2

2

1

新疆

5

8

1

大连

2

2

1

宁波

3

2

1

青岛

2

2

1

新疆兵团

/

6

2

黑龙江农垦

/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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