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136号)
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予以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
(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第一章 总则”的修改
条 款
| 原 文
| 修 改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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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二段)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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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保证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文件为其他文中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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