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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标准(参照)
  (监督机构)

单 位

内   容

标   准

1.县级卫生监督所

人员职能设置

设立有职业卫生科;设置职业卫生监督人员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办公用房建筑规模不少于1200平方米、车辆至少1辆和快速监测设备

职  能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2.乡镇(社区)卫生监督派驻机构

人员职能设置

设置兼职的专业人员2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用房和车辆等)

职  能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附件3
   省(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组长

        

副组长

        

秘书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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