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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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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
  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标准(参照)
  (技术服务机构)

单 位

内   容

标   准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人员设置

设立职业卫生科(组);人数在5人或以上。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用房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样品的采集

流量100ml/min-3000ml/min

流量1L/min-5L/min

流量5L/min-30L/min

各种收集器(大气泡,小气泡,冲击式吸收管,活性炭管)

现场检测设备

倍频程声级计,辐射WGBT,通风温度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实验室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FID)、分光光度计、天平(万分之一)。

健康检查设备

医用X光机(一般应为500mA或以上的机型)、听力测定仪、常规内科检查所需设备。

职  能

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2.县级医疗机构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用房和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能相适应的设备。

职  能

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2人或以上(劳务吸纳地);设立1-2名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劳务输出地);2万企业劳动者以上者设置3名专业人员。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条件(办公用房和设备用房)

仪器设备

有与职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职  能

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1人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

职  能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收集和报告辖区内职业病防治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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