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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2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模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促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应资质,能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工作。建立以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前哨的基层三级网络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职业卫生监督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完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
  (二)开展能力培训。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从事职业病防治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其能够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教材可使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原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试点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选择其他相关教材。
  (三)建立健全档案。试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发病情况,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详见附表1)、主要职业病危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基本情况档案。根据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档案。
  (四)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当地实际,制定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包,全面推进试点工作,提高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可及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研究开发职业病防治的适宜技术,推广简便、经济、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方法,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积极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对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试点工作时间
  此次试点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底。我部将适时组织评估、研讨交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附表1
  试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建厂时间

 

邮 编

 

单位地址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企业规模

县属以上( )   乡镇工业( )   个体企业( )

行业主管部门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电 话

 

职业卫生负责人姓名

 

电话

 

手 机

 

主要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分类

 

职工总人数

     

生产工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其中临时工 

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女工人数

  

职业病病人总数

  

年内新增职业病病人数

  

职业卫生防护情况(包括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既往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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