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一、上市公司2009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二、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十三、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四、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五、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件
1.2009年报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