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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失效]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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