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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2006年4月19日 深证上〔2006〕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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