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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关于院校、俱乐部等单位注册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一)已经代表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必须在2010年度注册期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同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

  (二)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代表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注册的同时,也应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并于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

  六、关于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的有关规定:

  (一)在第八届至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在2010年度注册期进行注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名单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实行两次计分。

  第一,运动员入伍前,从未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实行赛制改革,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可指定类似级别的两项赛事进行限制)前8名(含第8名)。

  第二,运动员两次或两次以上入伍的,不能在同一大项(分项)上实行两次计分。

  (三)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入伍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1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五)实行两次计分的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解放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实行两次计分的其它项目运动员,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解放军体育部门须于各项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前30天(不举行预赛的项目须在各项目决赛前30天)将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的同意函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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