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有关行业体协,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
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13年在辽宁省举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的需要,现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田飞鹏
电话:87182307
传真:87182046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
(相关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符合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要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在2010年度注册期(2010年6月30日以前)代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参加单位进行注册,且在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内进行年度确认。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因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2013年以前自然到期,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2010年度注册期不能进行注册或不能最终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的运动员。
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符合该要求的运动员名单及项目(加盖体育局公章)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备案。
(二)2009年以前,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进行交流的运动员。
(三)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放军招收入伍的运动员。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
三、2009年已经注册,在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内,2010年度注册期未确认注册的运动员,最迟应于2012年度注册期进行代表单位注册,但不能代表运动员2009年注册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四、2010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运动员,2013年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该运动员不能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