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施行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修改后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请求类表格进行了修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上对外公布,申请人应当下载并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
二、根据修改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1栏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18栏分别填写声明,不再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表格。
上述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三、2009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三张表格继续使用。
四、申请人在提交新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单独提交该表格的,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各代办处不予接收。
五、根据修改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保密审查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