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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十一、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 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2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保险附加利益。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保险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1.3保险人应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必要的复核。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原保险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1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它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1)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单存续期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中:

            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1)×100%
            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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