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保赔协会、保险公司:
为有效执行《1992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我局对申请在2010年为中国籍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进行了评估。经审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保险人满足我局要求的相关条件,现予公布。我局在此之前发布的保险人名单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照《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5号)和《关于实施〈2001年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的要求,对申请由所附名单内指明的保险人提供油污(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明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附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
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
1.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8.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9.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仅限承保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船舶)
10. 挪威嘉德保赔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Gjensidig/Gard P.&I.(Bermuda)Ltd.)
11. 汽船保赔协会(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Bermuda) Limited)
12. UK保赔协会(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