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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失效]

  (三)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所获得的奖牌累加。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四)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榜。具体办法是: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所获得的分数累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五)设后备人才输送奖。按2008年奥运会、2010年亚运会中国代表团运动员数量对输送城市进行排名,办法另定。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报项表》(附件2)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于2011年年初开始,到各项目赛前30天截止,具体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决赛报名:对决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进行确认,同时报代表团、运动队官员名单和有关信息。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预、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各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如各项目竞赛规程有 明确报到时间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六)技术官员(含仲裁和裁判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运动队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运动会期间,国家体育总局将会同组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城市社区健身活动展览、城市群众体育评比、城市体育论坛、城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城市业余训练工作经验介绍等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

  2、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报项表

  附件1:
  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
  城市运动会申报表

姓名

性别

项目

入伍时间

输送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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