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