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精神,为规范编制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职责,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尾矿库闭库治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尾矿库原隶属于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
(二)尾矿库现已废弃或停止使用;
(三)尾矿库未移交给重组企业或其他生产企业使用;
(四)经鉴定属危库、险库或病库;
(五)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
二、关于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投资概算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依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投资概算。投资概算中工程各项费用测算应依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布的《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色协综字〔2008〕 010号)有关规定,并参考近期当地市场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等因素计算。
(二)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要求。
闭库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安全工程是指涉及尾矿库坝体、滩面治理的直接施工项目,主要包括尾矿坝体整治、排洪(排水)系统整治、取砂回填、库区滩面整治(含尾矿库监测设施)等四大类。中央财政对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费用给予补助。闭库治理项目概算中涉及的安全工程项目,须列出具体明细项目以及概算额测算的主要依据(参数、数据等)。
三、财政部门审核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须对企业或县级政府申报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闭库治理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闭库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资金概算,同时编制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概算审核报告上报。
(一)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1.符合闭库治理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该尾矿库原隶属的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破产企业名称、现接收的单位或企业名称、目前是否在用或无主、危险等级等内容。
2.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责任单位授权文件。
3.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县级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兜底函,其中需说明企业或地方承担治理资金的比例和落实情况。
4.地处特别困难地区或国家贫困县的尾矿库,需出具地方政府证明文件。
5.尾矿库治理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文件。
6.闭库设计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闭库设计(安全专篇)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