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2010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月报编报范围。
(二)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效益月报的编报范围为:2009年已纳入企业效益月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规定应纳入编报范围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扩大非国有企业编报范围,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已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和需要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新增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
(四)4家港澳企业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也要按此文件要求同步报送效益月报。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效益月报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切实提高数据上报的速度和质量。
(一)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应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统计范围和口径保持一致,各单位应对月报企业和决算企业的名单进行认真核对,查找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企业效益月报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地方财政部门的月报数据应将所在地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数据予以剔除,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应将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予以剔除,避免重复报送。
(三)企业分类既要符合规范,又要符合实际,要注意不能完全按照母公司集团的行业分类填报,应按照基层企业实际所处的行业填报。
(四)保持月报报送企业名单的稳定性,每月对上报企业数量进行核对,并在向财政部报送月报时说明企业数量和变动情况。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
六、健全完善信息收集体系,确保将重点监测企业纳入财务月报统计范围。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5),做好重点企业各月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的收集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益月报数据的可用性。
七、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重视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综合信息分析水平。各单位应于次月11日前上报月度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