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0]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准确研判经济形势,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完善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企业工作要求,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效益月报)填报使用统一的财务指标表及生产经营指标表。代码编制规定、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详见附件1、2、3。
二、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效益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企业效益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上报财政部。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效益月报,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故意漏报、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