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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号--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关于结合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全面分析国内产业相关指标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为满足市场需求,国内产业产能扩大、产量、销量增加,市场份额上升。但自2007年开始,被调查产品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在产量、销量增加的情况下,却未能实现相应的效益,财务指标持续恶化。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6年下降1.90%,销售价格却下降7.10%,造成成本价格差下降达90.96%,同类产品经营亏损11.04亿元,期末库存比2006年增加80.90%; 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上年同期上升2.47%,销售价格却下降2.55%,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国内产业亏损额进一步扩大为14.82亿元,为了避免进一步亏损,国内产业不得不采取减少生产、控制人力成本等措施,造成开工率比上年同期下滑10.26个百分点、产量比上年同期减少5.25%、就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减少4.36%、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同期减少2.06%、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下降0.92%,表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且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30%,2007年比2006年增长3.02%,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4.43%。产品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21%,2007年比2006年增长1.92%,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26%。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逐年上升,除2005年为49.43%,其余期间均达55%以上;且出口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23.80%,2007年比2006年增长4.84%,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4.05%。2005、2006、2007年向中国出口数量均占其出口总量的94%以上,2008年1-9月向中国出口占出口总量的86.95%,仍保持较高水平。
  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调查期内出口数量持续增长,且对中国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被调查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分别占中国进口总量的47.02%、54.61%、59.82%和65.19%,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24%以上,且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从2007年开始,进口价格呈现下降趋势。
  由于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其进口数量上升和价格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的影响。初裁前实地核查中申请人提供的“PTA结价报告”原始记录证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2007年、2008年1-9月价格分别同比下降7.10%、2.55%。同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下降,2007年比2006年单位产品销售成本下降1.90%,销售价格下降7.10%,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90.96%;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单位产品销售成本上升2.47%,销售价格却下降2.55%,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为国内产业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条件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如上所述,自2007年开始,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价格成本差额持续下降,导致同类产品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经营性现金流呈现净流出,期末库存增加;到2008年1-9月,进口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致使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抵消由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的销售成本增加,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现象,国内产业亏损持续扩大,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已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部分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由于受到来自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经营和财务等各项指标已呈现不断恶化趋势;同时,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因此,国内产业有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二)其它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
  1.其它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调查期内,其它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苯二甲酸产品。数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持续上升,从47.02%上升到65.19%,占对苯二甲酸进口量的大部分。与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走势相反,调查期内来自于其它国家(地区)的对苯二甲酸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总进口量中占比持续下降。同时,目前未发现这些国家(地区)存在向中国大陆倾销的情况。因此,尚无证据显示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损害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占比很大,而且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几乎不存在差异。因此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构成歧视。
  申请人在《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反倾销不同于保障措施,无须对进口产品不分来源进行调查,在本案中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并不构成歧视;而且,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之外并不影响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强调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调查机关不必去权衡、量化、比较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之间的主次和大小关系。就本案而言,鉴于台湾地区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市场份额均远远低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合计的数据,其对中国出口量自2005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年1-9月有所下降,韩国则是持续增长),不论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均并不能打断韩国和泰国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而且,即使如韩国应诉企业所主张的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只有30%左右的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那么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高达65%左右的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更应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见,来自台湾地区等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并不能否认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本案对来自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来自于包括台湾地区等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的影响,并不能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2. 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情况。如前所述,调查期内,国内对苯二甲酸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25%和23.37%,2008年1-9月虽同比减少9.84%,但仍处于很高的水平,接近2005年全年的表观需求量,而且调查期内国内需求与国内产能间一直存在很大缺口。国内没有限制使用对苯二甲酸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萎缩。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情况。国内产业的对苯二甲酸生产技术和关键生产设备均从国外引进,多数企业引进的都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且在生产实践中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工艺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处在同一水平上。国内对苯二甲酸生产装置单套装置产能大多在60万吨/年以上,具有规模和成本的优势,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区域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国内产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大部分企业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部分企业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由此可见,国内产业无论是在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情况。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对苯二甲酸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仅从2007年开始有少量同类产品出口,出口量最大时也仅占当期总销量的1.22%。
  6. 不可抗力情况。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还提出了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其他因素,以下将进行逐一分析:
  1. 关于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的影响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市场的供需失衡造成调查期内原材料对二甲苯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对苯二甲酸价格的涨幅,并由此造成申请人的效益下降。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在调查期内,国内对苯二甲酸市场并未出现供大于需的局面,反而呈供不足需的局面。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产品的需求量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如前文所述,2006年和2007年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2.25%和23.37%。2008年1-9月份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很高水平,接近于2005年全年的表观消费量。另一方面,国内产业近年来的产能扩大是适应市场需求发展的,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额总体并未超过国内需求量的增长额,国内产业产能、产量与国内市场需求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缺口,国内对苯二甲酸总产量占全国表观消费量的比例基本稳定在50%-60%左右,平均比例在54%左右,国内市场一直呈供不足需的局面。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产品的价格未能跟随对二甲苯价格的变化实现应有的上涨,正是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的影响所致。被调查产品在数量总体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价格的绝对和相对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使得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的价格严重偏离成本的变化趋势。如果被调查产品没有在国内市场上大量、低价倾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完全有可能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实现应有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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