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以下简称“韩国三星”)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韩国三星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韩国境内的销售存在关联及非关联销售。公司主张,其与关联客户的交易销售价格与其他购买数量相似的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定价方法相同,没有特殊价格安排。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与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与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差异不大,故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反映了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韩国三星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初步审查,决定暂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数据,并以认定的调查期内各月单位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以及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是否能够回收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内销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其余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包括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及通过韩国国内关联贸易商间接出口到中国,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
对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客户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情形,调查机关决定采用韩国三星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正常价值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审查和调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公司主张对公司在销售被调查产品过程中,综合考虑不同客户的购买量、付款条件、资信情况以及公司产品的供应量占客户购买总量的比例等因素,而给予客户的折扣给与补偿或奖励,应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销售被调查产品过程中,根据销售数量及其他条件,而给予的客户的奖励和折扣属于公司与客户销售利润分配的内容,同时公司并没有提供一贯执行的销售政策的书面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公司这一主张暂不予接受。
公司主张,公司的出口交易通常采取信用证等由银行进行付款担保的付款方式,而国内销售交易则相反,由于没有银行担保的介入,其坏帐发生风险显著高于出口销售交易。因此,公司在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时考虑了这种坏帐风险。进而主张,公司国内销售按照销售收入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应作为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是整个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它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而预先提取的,应由整个公司的销售收入来补偿,而不仅仅由被调查产品来补偿,坏账准备不应作为调整项目直接调整正常价值,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坏账准备调整的主张。
公司主张在Local L/C销售的情况下,公司将原材料进口关税的退税权利转让给客户并收取相应的退税金额,这一部分退税应在计算正常价值中予以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的材料尚不能证明,Local L/C国内销售所退还的出口退税就是被调查产品的退税,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退税额也没有证据确定就是客户所收到的退税额,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的主张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 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公司主张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退税金额是否是实际发生的金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出口退税调整的主张。
公司主张为出口投保的保险,因未发生坏账而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应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保险是“射幸”事件,退还的保险金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调查期的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保险的退还,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公司的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 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
4. 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SK油化株式会社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公司生产一种型号被调查产品,且其在中国、韩国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韩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内销包括关联及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对于关联销售,并无证据说明其确定的价格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全部内销交易价格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非关联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通过关联贸易商及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直接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非关联客户的出口,调查机关暂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非关联贸易商间的交易价格为出口价格;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及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间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以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间的转售价格为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根据所谓的韩国国税厅公示的9%认定利率,调查机关认为该利率并非公司的实际借款利率,调查机关暂按其它公司的实际利率来重新计算信用费用,对于内陆运费、包装费用、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根据所谓的韩国国税厅公示的9%认定利率,调查机关认为该利率并非公司的实际利率,调查机关暂以其它公司的实际利率来重新计算信用费用。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退税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于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佣金、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其向中国出口两种规格的TPA产品,一种为PTA产品,另一种为QTA产品。该公司主张,其在中国、韩国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PTA和QTA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韩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内销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交易。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的数据,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分摊方法合理,暂接受公司数据,对于公司提供的财务和其它费用数据,调查机关认为分摊方法及计算金额不合理,暂根据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销售收入比例重新计算分摊。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非关联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暂按高于成本的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关联及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调查机关暂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为出口价格;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以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为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