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1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应诉企业代理律师会议,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并就问卷答卷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辽阳石化、亚东石化和仪征化纤)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KP化学、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泰国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8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4月22日,韩国KP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4月23日,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泰国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6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日发出《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韩国KP化学、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株式会社晓星(以下简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SK)提交的《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以下简称《排除EPTA的申请》)共2份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
2009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韩国SK〈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的评论意见》。
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和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下简称《损害抗辩意见》)。
2009年8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进一步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进一步评论意见》)。
2009年9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
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5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5月至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和亚东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4家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上述4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下游企业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了解了下游产业情况,听取了下游对于本案的意见。
7. 信息公开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 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略)
规格:精对苯二甲酸、其他对苯二甲酸
物理化学特征: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3611(“精对苯二甲酸”)和29173619(“其他对苯二甲酸”)。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和SK油化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出其生产的“准对苯二甲酸”产品(以下简称QTA)和“伊斯特曼对苯二甲酸” 产品(以下简称EPTA)与被调查产品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产品存在不同,因此申请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国内申请人及下游产业对此提交了相应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申请及各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暂无充分证据表明 QTA、EPTA产品与PTA产品存在本质区别,决定在初裁中暂不对本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在初裁后调查机关将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两者外观相同,常温下为白色晶体粉末;包装方面也基本相同,一般采用内衬塑料薄膜的包装袋包装,每袋产品净含量常有1.1吨、1.05吨、1吨等规格,散装产品由槽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
2.生产对苯二甲酸的工艺路线主要有苯酐转化法、甲苯歧化法、二甲苯氧化法等。以对二甲苯氧化制对苯二甲酸的工艺路线(二甲苯氧化法)是当今世界对苯二甲酸工业最主要的生产方法。根据国内生产者及国外(地区)生产者答卷,韩国、泰国和我国均采用二甲苯氧化法生产对苯二甲酸。
采用二甲苯氧化法生产的对苯二甲酸按照其所含杂质成分不同,分为精对苯二甲酸和其它对苯二甲酸(MTA、EPTA、QTA等)两种规格。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工艺在提纯方法上存在差异,但总体工艺均为二甲苯氧化法。同一规格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化工原料,均主要用于生产聚酯,包括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TT(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TPE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PCT(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等,广泛应用于化纤、轻工、建筑和电子等领域。
4.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以直销为主,分销为辅,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上海,也包括福建、广东、四川、安徽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完全重合,这些厂家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5.根据本案下游用户提交的用户报告,下游生产企业认为,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调查机关实地核查期间走访的下游用户也重申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