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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办〔2009〕59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我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农业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作会商主要是对部内重大工作进行集中商议、分析研判,以作出科学合理决策,或为中央以及部党组、部领导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大工作会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商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工作进行会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二)分析研判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及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进出口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三)应对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对农业部全年、阶段性或某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或总结;
  (五)筹备农业部重要会议、活动;
  (六)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文稿;
  (七)部领导批示的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的重大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农业部特别重大工作会商由部主要领导主持,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分管副部长主持,或由分管副部长委托总师、办公厅主任或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主持。
  第六条 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业务主管司局牵头负责,其中,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由预案牵头单位牵头负责。跨预案或无预案的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应当请示部领导明确牵头司局;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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