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二)新化学物质名称;
(三)登记用途;
(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