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 【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 【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1.名称和标识;
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
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
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
3.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