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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0〕40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满足保险监管工作需要,现就各公司在执行《规定》后向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自2010年1月月报起,向我会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按照《规定》要求提取的准备金数据及相关会计核算数据。

  二、各公司应积极组织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数据衔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以及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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