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粉尘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和保障情况;
10.定期开展粉尘监测、检测、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1.粉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综合防尘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1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13.职业健康监护及尘肺病诊断情况;
14.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和委托情况;
15.煤矿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煤矿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0年1-6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组织、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凡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2.监察、监管部门检查阶段(2010年7-10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就其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煤矿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跟踪煤矿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1-12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全国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承担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2.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把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