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及煤矿多数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的处罚办法,能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明确了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落实整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了监控措施,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企业至今仍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6年,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部分子企业至今仍未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是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分公司和包头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国电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投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煤矿不同程度存在着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或先任命后取得安全资格证的问题,有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按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培训。
2.部分企业未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少数中央企业刚刚进入煤炭开采领域,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2009年,部分中央企业煤矿发生多起较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说明其在重大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方面还有一定差距,现场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一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修订不及时,作业规程不能严格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没有形成闭合管理,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华润集团湖南高亭司煤矿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问题,并存在重要岗位人员擅自离岗现象。
二、下步工作要求
(一)督促中央企业抓紧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省局要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下达的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针对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严格进行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工作。各有关省局要把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列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定期开展以保持颁证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促进中央企业搞好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