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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日本的苯酚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降幅为2.4%。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产量为77.16万吨,较2007年下降了19.7%;产能利用率为88%,较2007年下降了 19.27%,闲置产能大幅度增加,达10.84万吨。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99.7万吨,日本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0.87%。如果日本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苯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6年以来,日本国内苯酚消费量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国内消费量较2004年下降了18.15%。由于消费的萎缩,日本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只有增加出口才能消化其国内无法消化的产能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数据,自2004年以来,日本苯酚对国际市场的出口总体呈增长态势,倾销调查期的苯酚总出口量较2004年增长了77%,其占总产量的比例较2004年翻了一番。日本苯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呈增长趋势。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产量、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国内市场消费从2006年起呈下降趋势;日本苯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整体较高且呈增长趋势。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自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贸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对华出口总量增加,但一般贸易所占比例呈大幅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苯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国大陆出口约2.2万吨,占倾销调查期总出口量的比例为24.42%,较之2004年下降了67.96%。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平均出口价格虽然有所上涨,但年均增长仅为12.87%,远低于苯酚主要原料苯和丙烯的价格的上涨幅度。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日本海关数据,2004至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占其出口总量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较2004年减少了15.06%,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全部低于同期国内销售价格,表明低价是其对海外市场的一种通常的价格策略。而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达99.7万吨,较2004年增长52.59%。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4年以来,日本苯酚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苯酚产量、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日本国内苯酚市场消费自2006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一般贸易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重不断下降。出口价格虽然略有上升,但远低于其原料价格增加幅度且为倾销价格;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消费萎缩一种策略。如果终止对日本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可能继续。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韩国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韩国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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