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求真务实。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将地方、部门的自查与全国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和
《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
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五类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尤其是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3月,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4-6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个别地方和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展自查的,需报请全国普法办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自查时间。
(三)组织检查。7-9月,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赴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和
《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