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
《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有力监督下,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和
《决议》,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今年是检查验收年,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决定于2010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和
《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
《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加强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