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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13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2009] 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48-2010。其中,同意将第3.2.2(2)条、第4.1.1条、第6.2.4条、第6.6.2条、第6.6.3条、第7.3.2条、第7.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说明

序 号

本规程强制性条文编号

本规程强制性条文内容

依据规范条目

1

3.3.2第二款

住宅建筑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第5.0.2.1条

2

4.1.1

外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3

6.2.4

空调、通风的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排风应远离人员活动区域及空调通风进风口。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5.3.4条

4

6.6.2

集中空调系统所选用的电制冷冷水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锅炉等冷、热源设备,其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3、5.4.5、5.4.8、5.4.9条

5

6.6.3

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不应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热。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第4.4.12条

6

7.3.2

采用非传统水源,必须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水压、供应位置、系统设计及防止误接误饮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内自建中水处理站时,必须明确中水原水量、原水来源、水处理设备规模、水处理流程、中水供应位置、系统设计、防止误接误饮措施及水量平衡图;

2 再生水管道在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规定对再生水管道进行标识;

3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取水口等均应设置有效的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4 使用初期暂无市政中水水源时,应采用市政给水代替,且设计上应做好系统的切换措施,系统切换的位置应在小区入口处,严禁室内切换。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1-2002中的5.4.7条、8.1.6条

7

7.3.3

使用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会被污染,以保障水质安全;

2 系统应保障供水安全;

3 雨水、再生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保证卫生安全,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 如采用海水冲厕时,应考虑管材和设备的防腐,以及使用后的处理和排放。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1-2002中6.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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