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的通知
(农医发[2010]1号 2010年1月14日)
为切实做好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附件:
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十三条规定,制订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0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小反刍兽疫的总体要求是,在西藏等受威胁边境地区所有羊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追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