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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四)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各地要把培育农村经纪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出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引导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卖难”问题,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五)积极制订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

  今年要积极制订推广一批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涉农合同格式条款,认真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加强合同法律宣传,培养涉农企业、农户的合同意识,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六)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农村群众自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

  (七)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创新。

  要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为相关企业设立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按照中央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农村金融改革服务。指导涉农企业办理股权出资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增强涉农企业的融资能力。切实建立农民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提供高效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物流业、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除有特殊规定外,对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要认真执行国家外资准入产业政策,简化外资准入条件,提升外资准入效率,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属于国家鼓励、允许类农林渔牧及有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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