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2日)农业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2009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我部展览工作实际,对2005年制定的《
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展览工作,提高办展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是指以农业部、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农业部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名义,在我国境内举办(包括主办、联合主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展览、展示会。
第三条 展览工作应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合理确定数量,规范管理程序,注重展览实效,着力培育品牌。
第四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归口管理农业部展览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的报批手续,监督检查有关展览工作,协调解决展览有关事宜。
第五条 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由部常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