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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2009)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2号)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
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的修改

  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修改为:

  “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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