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2号)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
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的修改
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修改为:
“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