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四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
立法法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以不符合
专利法第
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