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四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