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四条至第
三十八条和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