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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船舶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聘任、任命(或证明)文件等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船舶检验经历、业绩及船舶检验能力的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考试认定的考试工作
  (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两批进行的办法。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选择日期。
  (二)各级别考试科目均为《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主要考察相应级别船舶检验专业人员分析判断和处理解决船舶检验问题的实际能力。考试方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三)考点原则上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直辖市高等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四)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考试认定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的申报材料,通过所在(或聘用)单位向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报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并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合格后,委托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到准考证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工作完成后,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试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考试电子信息和《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2),一并报送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报送申请参加考试认定人员的全部材料(含考试情况)。
  (五)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对未通过考试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理由。
  六、考试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考试认定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和考试日期等具体安排,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另行通知。
  (二)2006年3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调离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员,不在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的申报范围。
  (三)本办法考试认定条件中有关船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按照原人事部和农业部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本办法考试认定条件中有关国内海上渔业船舶类,是指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海洋渔业船舶;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类,是指船长小于24米海洋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类,是指船长大于等于12米内河渔业船舶;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类,是指船长小于12米内河渔业船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考试认定的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的考试各环节工作,应按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对有违反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
资格考试认定申报表
(   级)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__
  所 在 单 位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           
  填   表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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