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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申报表
  2. 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
资格考试认定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本级别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
  (一)基本条件
  2006年3月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指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和渔业船舶的检验,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下同)以及相关工作(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船舶制造、航运)累计满4年。
  (二)级别条件
  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的人员,须同时具备本级别(1)和(2)的条件。
  1.A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远洋渔业船舶类);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高级验船师)和具备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担任远洋渔业船舶图纸审查项目负责人,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艘远洋渔业船舶建造检验项目;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2个审图项目,或20艘营运船舶检验项目,或20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2.B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国内海上渔业船舶或以上类别);或取得船舶系列中级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担任国内海上渔业船舶图纸审查项目负责人,并主持完成不少于5艘国内海上渔业船舶建造检验项目;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内海上渔业船舶检验项目(5个审图项目,或20艘营运船舶检验项目,或20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3.C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或以上类别);或取得船舶系列初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担任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或内河渔业船舶图纸审查项目负责人,并主持完成不少于5艘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建造检验项目或5艘内河渔业船舶建造检验项目;或独立完成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或内河渔业船舶检验项目(5个审图查项目,或20艘营运船舶检验项目,或20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4.D级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或以上类别);或取得船舶系列初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独立完成不少于40艘内河小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项目。
  二、考试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成立“全国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具体负责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具体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考试认定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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